关于促进光伏产业链供应链协调发展的通知
工信厅联电子函〔2022〕2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市场监督局(厅、委)、各有关单位:能源主管部门:
近年来,光伏产业分阶段供需不匹配,部分供应链价格波动剧烈,部分环节出现囤积等迹象,部分地方出现市场分离、区域封闭等问题,迫切需要深化产业管理,引导产业链供应链协调创新。为优化建立全国大型光伏产业市场,促进光伏产业高质量发展,积极推进新能源供应消费体系建设,现通知如下:
一是优化产业布局,立足长远目标
围绕碳达峰碳中和战略目标,地方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和能源主管部门应科学规划和管理地区光伏产业的发展,积极、稳定、有序地推进全国光伏市场建设。协调发展和安全,加强规范和标准指导,根据产业链各环节的发展特点,合理引导上下游建设扩张步伐,优化产业区域布局,避免产业趋同、恶性竞争和市场垄断。优化商业环境,规范市场秩序,支持各类市场实体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引导各类资本按照“双碳”目标合理参与光伏产业。在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建设中,不得囤积转售电站开发等资源,强制投资配套产业,购买本地产品。
二是鼓励创新进步,规范行业秩序
地方工业、信息化、能源主管部门要深入贯彻《光伏制造业规范条件》等政策,积极规范产业发展秩序。光伏电站的投资和建设应符合规范要求和相关标准。积极实施智能光伏产业创新发展行动计划,鼓励企业结合市场需求,加快技术研发和智能创新升级。支持企业创新应用新一代信息技术,建设硅、硅、电池、部件、系统集成、终端应用、关键配套材料、设备等供应链大数据平台,推广应用公平、透明在线采购、汽车匹配、云存储等新服务,提高供应链的整体应变和协调能力。为促进峰值填充和产业链的稳定,鼓励相关企业和公共交易机构合理开展多晶硅、电池等材料储备,严禁囤积居奇。地方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加强跨部门联合执法,严厉打击光伏行业价格哄抬、垄断、假冒伪劣产品生产销售等违法行为。
加强系统对接,深化全链合作
工业、信息化、能源主管部门要有效利用国内光伏市场,引导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深入对接交流。贯彻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的新可再生能源和原材料能源精神,全面推进光伏库存项目建设,加强多晶硅等新项目储备,协调程序,根据下游需要稳步加快产能释放,有序扩大生产。鼓励硅和硅企业、硅和电池、组件和逆变器、光伏玻璃、组件制造和发电投资、电站建设企业深入合作,支持企业通过战略联盟、签署长订单、技术合作、相互参与建立长期合作机制,引导上下游明确价格,确保供应,预期稳定。指导协会、企业定期发布真实客观的供需信息,严禁发布虚假信息,解决信息不对称和对接问题,加快建立产业链供需对接和智能光伏产业公共服务平台,支持上下游企业基于资本、技术、品牌,促进产业质量、成本、效率。
四、支持协调发展,稳定产业供需
地方工业、信息化、能源主管部门要坚持统筹疫情防控和产业经济发展,引导企业稳定供应链,提高产业链水平,共同推进产业协调发展,确保光伏产业链供应链稳定运行。加强企业跟踪服务保障,开展精准对接,协调解决企业问题,确保企业稳定生产经营。加强区域协调和部门协调,共同解决疫情期间复工复产、物流配送等问题,确保重点区域畅通循环,维护供应链安全稳定。加强光伏产业运行监测,促进动态监测、风险预警和政府决策的快速响应,引导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加强光伏产业链全生命周期管理和碳足迹核算,加快废弃组件回收技术、标准和产业化研究。
五、坚持统筹发力,加强宣传引导
地方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能源部门应进一步加强有效市场与有前途的政府相结合,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积极引导企业解决产业发展中面临的新困难和问题,提高抗风险能力。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研究所、检验检测机构、计量技术机构、行业计量检测中心等专业机构的桥梁作用,指导高峰论坛、专项对接等活动的及时开展,促进行业交流与合作。鼓励各专业媒体开展光伏科学宣传和政策报道,提高公众意识。相关企业要增强责任感,合理确定生产目标和价格指标,坚持企业在市场发展和上下游配套合作中的主体地位。坚持实事求是,不夸大事实,不跟风炒作,共同打造和谐共生、产业共赢的光伏产业新发展格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能源局将及时报告重点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对存在问题的地方和企业进行访谈和警告,对违法企业进行执法检查,加强宣传推广,有良好的经验和做法。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厅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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