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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关于申报2021年度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通知

2023.07.21

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关于申报2021年度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通知

陕工信发〔2021〕80号

各设区市工信局,杨凌示范区工业和商务局,韩城市中小企业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推动我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鼓励各类服务机构加大对“专精特新”企业服务力度,充分调动各类服务机构服务中小微企业的积极性,支持我省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根据《陕西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陕中企规发〔2017〕13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要求,现就申报2021年度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荐申报的数量:西安市不超过10个,宝鸡市、咸阳市、渭南市、延安市、榆林市、汉中市、安康市不超过6个,铜川市、商洛市不超过4个,杨凌示范区、韩城市不超过2个,国家级和省级科研院所、有关商会协会、省级部门直属单位可直接向省工信厅申报。

二、根据《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有效期为三年。2018年之前(含2018年)认定的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可自愿重新申报。

三、各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应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做好推荐工作,认真组织、严格标准、确保质量、按时上报。对推荐平台申请报告要认真审核,在对其服务业绩进行测评的基础上,提出推荐意见。

四、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荐文件请于4月31日前报省工信厅。《推荐2021年度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汇总表》(见附件)、《陕西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荐表》(在《管理办法》附件中自行下载)和被推荐单位的申请材料等纸质文件一式两份报送省工信厅,同时将全部材料的电子文档一并报送。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提交纸质资料如下:

1.陕西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报告;

2.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和服务收支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

4.开展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通知、照片、总结等);

5.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证明复印件(房产证、租赁合同);

6.国家颁发的从业资格(资质)、网站备案、许可证等证明(复印件);

7.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和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1年3月16日

陕西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以及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政策措施,引导我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不断集聚服务资源、完善服务功能,根据《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7〕15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陕西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是指由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经陕西省中小企业促进局认定,围绕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以需求为导向,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技术、创业、培训、融资等公共服务,管理规范、支撑力强、业绩突出、信誉良好、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服务平台。

第三条 省中小企业促进局负责示范平台的认定管理工作。各市(区)中小企业工作部门协助省中小企业促进局对辖区内示范平台进行认定管理工作。

第四条 示范平台的认定坚持自愿、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五条 省中小企业促进局对示范平台予以重点扶持。

  第二章 主要功能

第六条 示范平台具有多种服务功能或在某一方面具有特色服务功能,具有开放性和资源共享的特征。

第七条 信息服务功能。提供法律法规、政策、技术、质量、标准、人才、市场、物流、管理等信息服务。

第八条 技术服务功能。提供工业设计、解决方案、检验检测、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技术开发、技术转移、信息化应用、设备共享、知识产权、品牌建设、产品创新、技术创新、创新资源共享、技术成果转化、创新成果推广等服务。

第九条 创业服务功能。为创业者和创办3年内的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项目策划、政务代理、创业场地等服务。

 第十条 培训服务功能。提供经营管理、市场营销、风险防范、技术和创业等培训服务。

第十一条 融资服务功能。提供融资信息、组织开展投融资推介和对接、信用征集与评价等服务。

第十二条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其他服务功能。

  第三章 认定条件

 第十三条示范平台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设立且运营两年以上的独立法人单位,资产总额不低于100万元,财务收支状况良好,经营规范,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社会中介机构、技术服务机构、科研院所,以及基于互联网面向中小企业提供创业创新服务的企业。

  (二)服务业绩突出。年服务中小企业100家以上或者年服务中小企业的营业收入超过100万元,用户满意度在80%以上;近两年服务业务稳步发展,在专业服务领域或区域内有一定的声誉和品牌影响力。

  (三)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等;有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集聚服务机构3家以上。

  (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的服务流程、合理的收费标准和完善的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服务收费要有相应的优惠规定,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不少于总服务量的20%;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和年度服务目标。

  (五)有健全的管理团队和人才队伍。主要负责人要诚信、守法,具有开拓创新精神、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管理水平;从事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比例占80%以上。

第十四条 示范平台应满足以下至少一项功能要求:

  (一)信息服务。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手段,形成便于中小企业查询的、开放的信息服务系统;具有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功能,线下年服务企业数量100家以上;年组织开展的相关服务活动5次以上。

  (二)技术服务。具有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具有专家库和新产品、新技术项目库等;具备条件的应开放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与中小企业共享;年开展技术洽谈、产品检测与质量品牌诊断、技术推广、项目推介和知识产权等服务活动5次以上。

  (三)创业服务。具有较强的创业辅导能力,建有创业项目库、《创业指南》、创业服务热线等;开展相关政务代理服务;年开展创业项目洽谈、推介活动5次以上。

  (四)培训服务。具有培训资质或在中小企业工作部门备案,具有线上和线下培训能力,有完善的培训服务评价机制,年培训1500人次以上。

  (五)融资服务。年组织开展投融资对接、企业融资策划、推荐和融资代理等服务活动10次以上,帮助中小企业融资总额2亿元以上的服务机构;或向中小企业提供年新增担保额5亿元以上的融资担保机构。

第十五条 申报示范平台应当在创新服务模式,集聚创新资源,推进线上线下服务结合,促进服务与需求精准对接,激发中小企业创新活力、发展潜力和转型动力,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方面具有突出的特色优势和示范性。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六条 市(区)级中小企业工作部门按照本办法认定条件,负责本地区示范平台的推荐工作。

第十七条 市级中小企业工作部门对推荐的示范平台运营情况、服务业绩、满意度等进行测评,填写《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荐表》(附件1),并附被推荐示范平台的申请材料,报省中小企业促进局。

第十八条 国家或省属科研院所、省级商会协会、其他国属的服务机构以及入驻省级枢纽平台的服务机构可直接按照本办法向省中小企业促进局申报。

第十九条 被推荐为示范平台的单位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陕西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报告(附件2);

  (二)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及服务收支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或上一年度包含服务收支情况的审计报告;

  (四)开展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通知、照片、总结等);

  (五)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证明复印件(房产证、租赁合同);

  (六)国家颁发的从业资格(资质)、网站备案、许可证等证明(复印件);

  (七)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和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第二十条 省中小企业促进局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在省中小企业促进局门户网站公示10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省中小企业促进局对评审合格的示范平台授予“陕西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称号,并及时在省中小企业促进局门户网站及有关媒体公布。

第二十二条示范平台的评审工作每年开展1次,具体时间按照当年申报工作通知要求进行。

  第五章 认定管理

 第二十三条 在省中小企业促进局门户网站等建立示范平台信息数据库,方便社会公众查询。

第二十四条 示范平台要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主动为中小企业开展公益性服务,积极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各项任务,并能配合政府部门开展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服务、融资等方面的市场调研和问卷调查,反映中小企业动态和诉求,为政策制定提供参考依据。

第二十五条 各市推荐的示范平台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工作总结报市级中小企业工作部门,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市级中小企业工作部门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示范平台工作总结报告省中小企业促进局,作为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绩效考核的依据之一。直报单位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工作总结报省中小企业促进局。

第二十六条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每次认定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满当年可再次申报。

第二十七条 在有效期内对已经授牌的示范平台,如发现有下列之一情形的,撤消示范平台称号:

  (一)受到有关行政主管机关处分的;

  (二)被司法机关处罚的;

  (三)多次被中小企业投诉;

  (四)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

第二十八条市级中小企业工作部门要加强对省级示范平台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示范平台认定工作接受审计、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各市(区)可参照本办法,组织开展本地示范平台的认定工作,并对市级及以上示范平台给予相应扶持。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中小企业促进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0年陕西省中小企业促进局印发的《陕西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暂行办法》(陕中企规发〔2010〕122号)同时废止,已认定的示范平台按新办法执行。

温馨提示

查看原文件及下载附件内容,请访问陕西省工信厅网站(http://gxt.shaanxi.gov.cn/)“工作动态”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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