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输电工程属于电网的自然垄断环节,其输电价格难以通过竞争形成,政府需要在成本监督和审查的基础上进行定价。10月14日,国家发改委修订发布了《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定价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通知,旨在进一步提高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核定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支持跨省跨区新能源消费,更好地服务区域电力市场交易,促进更大范围内电力资源优化配置。
事实上,定价方法的修订进一步加强了对电网企业的监管,有利于充分发挥电价信号的引导作用,促进专项工程的合理规划和建设,提高专项工程的利用效率;创新提高了输电价格机制的灵活性,加强了对跨省、跨区电力市场交易和跨省、跨区新能源配送的支持,在加快新能源发展、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促进电力资源配置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跨省跨区专项工程是指以输电功能为主的跨区域电网工程和交付端相对明确、趋势方向相对固定的跨区域输电工程。《办法》明确规定,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实行单一电价形式,采用经营期定价法,即在弥补成本、获得合理收益的基础上,根据资本内部收益率折现项目经营期内的年度净现金流,以实现整个经营期间现金流收支平衡为目标,核实输电价格。
近年来,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坚持“控制中间,开放两端”的总体思路,继续推进输配电价格改革,除省电网和区域电网输配电价格定价方法外,2017年底,发布了跨省跨区域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定价方法(试行)。《试行办法》实施以来,及时制定和调整了20多个跨省跨区专项工程的输电价格。在促进跨省跨区电力输送和实现电力资源优化配置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十四五”期间,中国能源绿色低碳转型步伐将进一步加快,推动电力资源在更大范围内实现更有效的配置,对进一步完善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定价方法提出了迫切要求。同时,《试行办法》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矛盾和问题,如监管期限的设定、重要参数的选择需要进一步明确、定价形式需要适应电力市场的发展、调整和优化等,需要在总结实践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
修订定价方法主要从七个方面完善定价方法:一是建立事先核定、定期核定的价格机制。临时输电价格在项目投产前核实;项目竣工决算和成本监督审查后,正式输电价格核实;项目运行期内,每五年核实一次。二是增加成本监管的相关内容。明确运维费用的主要内容和具体审核标准,如材料费、维修费、人工费等。三是明确专项工程范围和单电价形式。明确以送电功能为主的跨省跨区域专项工程范围,以及送受端相对清晰、趋势方向相对固定的区域内跨省输电工程。输电价格采用单一电价的形式,引导电网企业加强专项工程建设的必要性和经济论证,提高投资效率,提高工程利用率。四是加强输电价格监管。明确定价法和计算公式,收紧参数标准。完善并进一步收紧项目投资和资本、折旧费、运行维护费率等参数设置;将运行期限从30年延长至35年;设计使用时间按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批准文件确定。批准文件不明确的,原则上按4500小时计算。针对临时价格核定时部分参数无法获得的实际情况,明确临时价格核定时部分参数的设定标准,规定电网企业需要提交的材料。五是提高输电价格的灵活性。提出交付端明确、趋势方向相对固定、基本一致的多个专项目,可采用“捆绑”定价方式,更好地服务区域电力市场交易;参与跨省可再生能源增量现货交易,如有多个专项工程输电路径,最佳价格路径已满,通过其他专项工程输电,仍按最佳路径价格支持新能源更好的跨省消费;在专项工程输电能力的空闲情况下,为提高通道效率,增加电力输送,电网企业可按不高于工程核定输电价格的水平执行。六是加强和细化激励措施。第六,加强和完善激励措施。在加强特殊项目输电价格监管的同时,完善激励措施。如果特殊项目的实际贷款利率低于市场报价利率,则根据实际贷款利率和差额的50%,即50%由电网企业共享;实际线损率低于核线损率产生的收入,由电网企业和电力用户按1:1分享。第七,明确定期验证机制和经营期满后的定价原则。每五年监管期满后,对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进行新一轮成本监督评估。如果特殊工程功能发生根本性变化,实际使用时间超过设计使用时间的40%,实际成本或收入与价格验证有明显偏差,则应调整输电价格。专项工程运行期满后,按照弥补正常运行维护成本的原则,重新核定输电价格。(孟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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