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健康管理服务团队工作制度】
健康管理服务团队工作制度
1、卫生管理团队由执业医师、护士、预防和保健人员组成,根据所辖区域、常住人口、服务功能和任务,实行管理责任制。
2、积极开展社区卫生诊断,确定社区主要健康问题和影响因素,采取干预措施,评价干预效果。为特殊对象提供积极的上门服务和跟踪。
3、开展村卫生室人员业务技术指导,加强沟通,加强监督。
4、卫生管理团队应实行文明语言、着装胸卡、服务流程、服务要求、出诊设备(出诊箱、出诊车)五大统一。
5、卫生管理团队人员的姓名、服务项目、服务时间、联系方式等,应当在所辖村卫生室向居民公布,并接受监督,确保团队进入家庭实施卫生管理的服务时间。
6、团队成员应认真填写工作量记录表,以便于总结和评估。
7、定期评估健康管理团队的工作,结合管理账户数量、管理质量和管理对象满意度进行综合评估,评估结果与绩效评估挂钩。
健康管理服务团队绩效考核制度
乡镇卫生院成立绩效考核办公室,由主管院长、防护办公室、公共卫生等职能部门组成。采用二级评估模式。团队负责人每月对团队成员的工作量进行评估,评估办公室负责对每个团队的评估。
1、服务数量:根据团队下村访问重点服务对象人数、接待访问者人数、建立家庭病床人数、双向转诊人数、健康教育场次和受教育人数、建立健康档案、更新动态管理人数、村办工作监督项目人数的项目任务进行评估。
2、服务质量:对各项服务的工作流程和工作要求进行评估和制定,并在每年年初提出今年的具体评估指标。评估办公室的评估内容包括基本医疗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村卫生室的工作监督
3、服务对象满意度:评估办公室根据健康管理团队的上门服务访问收据,每季度结合电话或上门随访评估进行评估和评估。每六个月召开一次村干部和群众研讨会,征求意见。评估内容主要包括群众满意度。
【第二章: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 “预防为主,预防与控制相结合”的政策,确保员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不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影响,预防职业病的发生,保护职业病的合法权益,提高劳动生产率,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规定了职业健康管理、运营环境管理、职业健康管理等职责,适用于公司所有涉及职业健康管理的单位。
第三条公司人力资源部、生产部、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提高职业病防治理念,提高职工的自我健康保护意识。
第四条公司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公司领导、安全环保部门、卫生监督部门报告违反本制度的行为。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公司各级行政主管领导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和管理权限内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健康管理,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指导、决策、监督管理全公司的职业健康工作。职业健康部代表公司安全委员会行使职业健康监督管理职能。各级职工代表有权对职业健康工作进行群众监督。
第六条职业健康部作为公司职业健康检测机构,全面负责公司范围内的职业健康检测和公司安全委员会安排的职业健康管理。
第七条 人力资源部负责职业健康监测,主要负责职业健康检查和医疗。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职业病诊断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我公司只执行本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结论。
第八条 涉及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部门必须指定兼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
第三章 作业管理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职业健康设施“三同时” 管理规定。
(1)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在制定生产建设项目时,应当充分利用先进技术,尽量选择无毒无害的先进生产技术。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委托专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职业病危害进行预评估。
(2)职业卫生设施设计必须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严格执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及相关行业标准和规定。
(3)对职业健康(如有毒、有害、放射性)有特殊要求的设计项目,必须经职业健康部门和有关部门批准,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后方可实施。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
设置项目,并报安全监督行政部门进行设计审查。
(4)工程部门和施工单位应当对员工安全卫生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设备和材料供应部门应当对采购的设施、设备和防护设备的质量负责;职业健康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的职业健康设施进行监督管理。
(5)职业安全卫生设施的竣工验收应与主要项目同时进行,项目主管部门和职业卫生部门人员必须参加,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经营。
(六)生产设备维修时,安全卫生设施必须同时纳入计划,同时维修,同时投入生产。
第十条尘毒作业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关于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和有关标准和规范,加强尘毒作业管理。
(一)尘毒作业现场作业应尽量选择隔离、遥控、密封等非直接接触作业。
(二)必须建立健全各项尘毒作业操作规程及相关管理制度,严禁违法作业。
(三)尘毒作业扬控制章、作业室、人员休息室,尘毒浓度不得超过国家限值标准。
(4)从事尘毒作业的员工应尽量缩短接触时间,加强个人保护。不得进入尘毒浓度超标的场所,必须佩戴个人防护用品。第四章 操作环境管理
第十条 按照国家标准对尘毒、高温、噪声、振动作业环境进行分级管理。
第十一条公司职业健康部门必须按照《木制家具企业职业健康检测规程》等标准定期检测和评价尘毒、噪声、振动等有害工作环境,及时处理问题,报告并督促整改,做好检测数据归档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尘毒作业环境浓度合格率、高温、噪声、振动作业环境指标合格率、职业健康防护设施运行效率等指标作为安全环保管理评价指标。
第十三条尘毒、噪声、振动作业单位应当建立防护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和管理档案。第十七条涉及职业危害因素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为职工提供职业病防护用品。并敦促员工正确使用和佩戴。
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随意拆除和停止使用各种职业健康防护设施和标志,必须经安全环境部门批准,并在生产设备维护完成后及时恢复。
第五章 健康管理
第二十二条市指定医院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卫生部门有关职业健康管理标准,对接触灰尘、有毒噪声、振动等岗位的员工进行健康检查。
第二十三条 就业前、在职、特殊健康检查、职业病人退休后复查。
检查结果必须建立员工健康监测档案。健康监测档案包括职业史、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病诊疗等个人健康资料。
第二十四条职业健康体检岗位人员名单由职业健康科根据现场调查检测结果提交卫生部门进行体检,体检结果应当及时提交公司职业健康科。
第二十五条各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人时,应当及时向公司职业健康科报告。
职业健康科应当及时向公司领导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确认为职业病的,应当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及有关规定,我公司每年对除尘人员进行一次检查。接触噪声、振动人员每两年检查一次,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调离原岗位,妥善安置检测到的职业病或者疑似职业病人员。
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或者地方政府部门的规定,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给予适当的岗位津贴。
第二十七条 卫生部门负责治疗职业病。
第二十八条职业病体检、医疗、营养费用按照国家或者地方政府部门的规定执行。安全生产委员会掌握分配标准。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用于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测和职业健康培训的费用,在生产成本中根据实际情况列出。
疑似职业病患者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二十九条职业健康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职业病报告的管理规定,定期向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报告职业病的发生和发展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职业健康科负责解释本制度。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 2011 年 3 月 自6日起实施。原制度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三章:职业健康管理: 13 项规章制度]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编制要点和例子
(草 稿)
一、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二、职业危害通知制度 三、职业危害申报制度四、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五、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制度六、员工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7.职业危害监测、检测和评价管理制度8。员工职业健康监测管理制度
编制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要点和示例
一、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1、编制要点
(一)明确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的目的和依据。
(二)明确将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纳入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目标管理责任制。
(三)明确职业危害防治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责。
2、范例
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总则
1、为落实国家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加强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提高职业危害防治水平,切实保障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和安全,根据《职业病防治法》、本制度专门制定了《工作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
原则使各级负责人、职能部门、生产部门和员工明确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层层负责,履行职责,做好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促进安全生产的可持续发展。三、本制度规定,从企业负责人到各部门在职业危害防治责任范围内,本单位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应当按照本制度追究责任。
四、为保证本制度的有效实施,今后任何行政制度的变更都将基于本制度
系统规定的职责范围,比较相应的职能部门和责任人。
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
第一,主要负责人的职责
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和安全。
2、设立适合企业规模的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
3、每年向员工代表大会报告企业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规划和实施情况,主动听取员工对企业职业健康工作的意见,并指示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和解决相关的合理化建议和意见。
4、每季度召开职业健康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报告,研究制定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和计划。
5、组织建立健全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6、督促检查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及时消除职业危害事故隐患。确保企业职业危害防治投资和实施。
7、组织建立和实施本单位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和计划。
8、职业危害事故及时、如实报告。
9、依法承担企业职业危害防治的领导责任。
二、负责职业健康负责人的职责
在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根据国家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
法规、规章、标准的规定,组织实施企业各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具体职责:
1、组织制定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和计划,完善和修订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和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明确各部门和岗位职责,组织具体实施,督促和确保职业危害防治资金和专项资金的实施。
2、组织对企业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法规、职业健康知识培训和宣传教育,普及职业危害防治知识。表扬和奖励对职业危害防治有贡献的人,批评、教育和处罚违法者和不履行职责的人。
3、定期组织职业危害防治检查,及时研究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时解决,及时消除职业危害事故隐患。
4、定期组织召开职业危害防治会议,听取各部门、车间、员工关于职业健康的报告,及时采取相关防治措施。
5、如发生职业危害事故,应科学妥善处理,及时报告,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相应处理相关责任人。
6、依法承担职业危害防治的直接责任。
三、技术部门的职责
1、编制企业生产工艺和技术改进计划,规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和职业危害防治措施,改善员工劳动条件,促进安全生产。
2、编制生产过程中的技术文件、技术规程,生产并提供生产过程中的职业危害因素类型、来源、生产部位等技术资料。
3、维护和维护生产设施和防护设施,确保安全运行。
4、对企业职业危害防治负有技术责任。
四、职业健康管理部门职责
1、在企业职业健康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推动企业开展职业健康工作,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
2、组织对企业员工进行职业健康培训教育,总结和推广职业健康管理的先进经验。
3、组织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健康检查档案。
4、认真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日常监测。
5、协助有关部门制定岗位工作制度和操作规程,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6、定期组织现场检查,有权责令改正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隐患,并书面向领导小组报告重大隐患。
五、专职(兼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职责
1、认真履行企业职业健康管理部门职业健康管理的相关职责,落实国家、省、市的法律、标准、规章制度。总结和审查各项技术措施和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按时实施。
2、组织员工参加职业健康培训教育,检查督促员工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3、组织对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日常监测、登记、报告、备案。
4、协助有关部门制定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健康操作规程,监督检查上述制度的实施情况。
5、定期组织参加现场检查,有权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情况负责